騰沖法院針對虛假身份婚姻登記首發司法建議
結婚16年,卻發現嫁的人不是“他”,面對身份造假的枕邊人,一頭迷霧的當事人該如何維權?2023年1月,騰沖法院針對一起在婚姻登記中采用虛假身份登記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向婚姻登記機關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鄉鎮人民政府撤銷該婚姻登記。
2006年3月,騰沖人段某與湖南省雙峰縣人“陳某”到騰沖市某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人向婚姻登記部門出示身份證與戶口簿并分別簽署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后,婚姻登記部門為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并當場頒發了結婚證。2007年,“陳某”離開騰沖外出打工下落不明。2022年6月,段某向“陳某”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雙峰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陳某”離婚,經該院查實,段某所訴“陳某”查無此人。因段某起訴的被告“陳某”不明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段某的起訴。
2022年8月,段某向騰沖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撤銷某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給原、被告的結婚證。法院審理發現,該結婚證的頒證時間為2006年3月28日,而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間為2022年8月5日,由于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最長五年的起訴期限,遂裁定駁回段某的起訴。之后,為有效維護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節約行政成本和司法資源,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21年11月18日頒布施行的《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人民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后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的規定,向該鄉鎮人民政府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鄉鎮人民政府對二人的婚姻登記及時予以撤銷處理。
法官提醒:當事人是自己婚姻的第一責任人,在婚戀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對對方的真實身份信息和家庭情況進行核實。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不但要承擔婚姻登記被依法撤銷的后果,其造假行為還可能涉嫌違法犯罪,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應嚴格審查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杜絕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情況的出現?;橐龅怯洐C關發現其婚姻登記存在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情況時,應及時自行糾錯,避免糾紛復雜化,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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