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31-5-/2023-0106002 | 發布機構 |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
公開目錄 | 事前公示 | 發布日期 | 2023-01-06 15:47:05 |
文號 | 主題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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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沖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騰自然資監字〔2022〕第104號
被處罰人:胡某,男,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眾,1974年10月1日出生,現年47歲。
被處罰人胡某違法采海糞一案,我局已依法進行立案調查,現已調查完結。
經查實:被處罰人胡某于2022年11月13日開始,未經批準,擅自在騰沖市固東鎮和平社區中村二村民小組李維成戶及上村一村民小組李永江兩戶在北干渠溝上方承包的集體水田上開采海糞160立方米,每立方米銷售價60元,固東鎮、社區制止后于2022年11月29日停止開采。
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向胡某調查取證后,發出《騰沖市自然資源局證據先行保存通知書》(騰自然資監先字〔2022〕第103號),暫扣胡某挖機兩臺,并送達了《責令停止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騰自然資監停字〔2022〕第103號),責令立即停止違法開采行為,撤離施工人員,恢復原水田耕種條件,聽候處理。后于2022年12月29日向胡某送達了《騰沖市自然資源局礦產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騰自然資監告字〔2022〕第104號)和《騰沖市自然資源局礦產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騰自然資監聽告字〔2022〕第104號),告知了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胡某未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胡某于2022年11月13日開始,未經批準,擅自在騰沖市固東鎮和平社區中村二村民小組李維成戶及上村一村民小組小李永江兩戶在北干渠溝上方承包的集體水田上開采海糞160立方米,每立方米銷售價60元,固東鎮、社區制止后于2022年11月29日停止開采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和《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是非法采礦行為。由于胡某主動恢復耕地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開采海糞行為,撤離開采海糞人員,恢復原水田耕種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二、沒收開采銷售海糞的違法所得玖仟陸佰元正(¥9600),并處罰人民幣壹萬元(¥10000)正。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銀行騰沖環東支行(賬號:135609478820)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的罰款由代收機構直接收繳。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騰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騰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