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31-5-/2023-0109013 | 發布機構 |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
公開目錄 | 結果公示 | 發布日期 | 2023-01-09 11:17:59 |
文號 | 主題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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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沖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騰自然資監字〔2022〕第108號
當事人:騰沖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
住所:騰沖市明光鎮自治村
委托代理人:黃某
住址:浙江省蒼南縣錢庫鎮
我局于2022年8月14日對騰沖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非法占用騰沖市明光鎮自治社區高樹根河組集體土地建設職工生活區及食堂一案立案調查。經查,公司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騰沖市明光鎮自治社區高樹根河組集體土地建設職工生活區及食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騰沖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池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復印件一份,黃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違法用地主體為騰沖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池某為騰沖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某委托黃某處理騰沖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占用騰沖市明光鎮自治社區高樹根河小組集體土地建設職工生活區及食堂一案相關事宜。
2.《土地租賃合同書》復印件1份,證明該土地為明光鎮自治社區高樹根河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
3.《現場勘測筆錄》、《詢問筆錄》1份,證明騰沖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占地的事實。
4.《建設改造區域草圖》1份,證明騰沖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占地面積5661.9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積4553.31平方米,建筑面積2121.85平方米。
5.2018年變更地類認定材料1份,證明騰沖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占用的5661.98平方米(8.49畝)土地為騰沖市明光鎮自治社區高樹根河村民小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地類為:村莊建設用地666.7平方米(1畝)、采礦用地1780.09平方米(2.67畝)、有林地2273.45平方米(3.41畝)、其他草地940.05平方米(1.41畝)。
6.現場照片3張,證明騰沖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占
地建設職工生活區及食堂的建設程度。
我局已于2022年8月18日依法向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和聽證告知,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公司建設時間為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訂版)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規定,鑒于該土地擬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決定處罰如下:
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2121.85平方米,并處67944元罰款(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積處每平方米12元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銀行騰沖環東支行(賬號:135609478820)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的罰款由代收機構直接收繳。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騰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騰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