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31-5-/2023-0110003 | 發布機構 |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
公開目錄 | 結果公示 | 發布日期 | 2023-01-10 15:48:30 |
文號 | 主題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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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沖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騰自然資監字〔2022〕第112號
被處罰人:尹某,男,漢族,住址:騰沖市曲石鎮清河村委會松園。
被處罰人尹某違法采火山石一案,我局已依法進行立案調查,現已調查完結。
經查實:被處罰人尹某于2022年12月26日,未經批準,擅自在騰沖市中和鎮東坪社區石坪村芭蕉嶺采火山石,開采方式為露天,采火山石工具為挖機,采出火山石4立方米,尚未銷售,堆放在現場。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向尹某送達了《責令停止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騰自然資監停字(2022)第112號),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尹某送達了《騰沖市自然資源局礦產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騰自然資監告字(2022)第112號)和《騰沖市自然資源局礦產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騰自然資監聽告字(2022)第112號),告知了尹某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尹某未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尹某于2022年12月26日,未經批準,擅自在騰沖市中和鎮東坪社區石坪村芭蕉嶺采火山石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和《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是非法采礦行為。經討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采礦行為,撤離開采火山石機械設備、人員,消除安全隱患,采出的火山石就地掩埋,恢復土地原狀。
二、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銀行騰沖環東支行(賬號:135609478820)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的罰款由代收機構直接收繳。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本收到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騰沖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騰沖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1月10日